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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会实施《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办法
点击数: 录入时间:12-08-03 09:45: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各级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会财务会计制度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会。
第三条 总体目标。到2012年底,使各级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达到规范化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规范化工作。
第二章 会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四条 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工会会计制度》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业务素质相适应的会计人员。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县级以下工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者聘请兼职会计。
    第五条 合理设置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并明确工作职责。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会计人员的任免符合法定手续。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会计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章 财会制度
    第九条 各级工会应当根据工会财务会计业务的需要,建立健全财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收支预算、决算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财务收支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经费定额(包干)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制定会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工会财会规章制度。
    (二)应当体现本单位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三)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
    (五)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六)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
第四章 预算、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要严格遵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编制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和组织预算执行;县级以上工会要按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政府补助资金部门预算、决算。
    第十二条 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禁设置“小金库”或账外账。
    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支出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决算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报批。
    各级工会的本级预、决算草案,由各级工会财务部门编制,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并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或备案。上一级工会有权提出修订的意见和要求,下级工会根据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由本级工会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预、决算草案由本级工会审批。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按照预算确定的任务积极组织收入,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以领代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改变或追加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工会委员会(常委会)或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后,在预算内调整或动用预算预备费。若遇特殊情况,预算收支总额需要增减变动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每年以一次为限,其编制、审批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相同。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支付手续。
    各类专项资金的发放,应由工会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规定的用途提出使用分配方案,提交主席办公会研究确定,经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审批和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签批后送财务部拨款。
各类专项资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到指定单位及个人,除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外,其他专项资金不能跨年度使用,原则上年底前清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专用基金的提取、使用符合规定。市级工会基金提取、使用,应按照省总工会有关文件执行。市级工会负责制定所属县级工会基金提取办法。
第五章 会计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工会会计制度》等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原始会计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
    原始凭证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并附有相关附件,报销单据上经办、证明、验收、稽核、报批等相关人员签章齐全。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盖有具体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与收款单位名称相符。对外单位开具的原始凭证盖有本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条 记账凭证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更正错误方法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经有关人员签章,字迹清楚,装订整齐。
第二十一条 会计账簿设置齐全,有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并设有必要的辅助账簿和备查账簿。各类账簿的启用、登记、结账、错误更正方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会计制度,记账及时,文字规范。
   (一) 明细账包括各类收入明细账、各类支出明细账、拨缴经费收入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往来款项明细账等。
   (二)日记账包括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辅助账簿包括财政划拨工会经费辅助账、税务代收工会经费辅助账等。
   (四)备查账簿包括低值易耗品备查账、呆坏账处理备查账等。
   (五)账簿登记以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为依据。
   (六)各种账簿单独装订,页号连续,整洁美观。
    第二十二条 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一)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三)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二十三条 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经过审核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附注。附注应分析说明工会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会在筹集、分配、使用、管理经费过程中的成绩和问题,分析影响预算执行的原因,经费收支变动趋势,提出改进措施、意见和建议。
    财务报告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并经分管财务的工会主席、财务负责人审阅并签章。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会必须实行会计电算化。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配置与会计电算化需要相适应的硬件,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顺利实施。
    (一)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包括: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硬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
    (二)用于账务处理的计算机应保证财务会计工作专用,不能联入单位局域网及互联网;需要联网的,应通过物理隔离等技术,保证账务数据的安全。
    (三)账务处理等电子数据定期备份。
    (四)工会财务软件、报表软件应使用省总工会指定的财务软件,满足上级工会数据上报、报表上报的要求。
第六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工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经费开支程序和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做到申请、经办、证明、验收、审核、签批等经费开支手续完备,原始凭证合法有效,相关附件齐全。
    第二十七条 重大资金支出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全过程。
    第二十八条 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九条 现金的收付、存取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没有下列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
    (二)未经批准坐支现金;
    (三)超出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留存现金;
    (四)用不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凭证抵顶库存现金;
    (五)以现金形式保留账外公款;
    (六)编造用途或用转账凭证套用现金;
    (七)利用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八)其他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使用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没有下列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擅自改变银行结算账户用途;
    (四)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五)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六)不及时撤销应当撤销的银行结算账户;
    (七)其他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支付结算符合《支付结算办法》。没有下列违反支付结算纪律的行为:
    (一)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
    (二)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三)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四)其他违反《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由财务部门统一领购,由不直接经办货币资金收付的人员保管。
    第三十三条 发票、收据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做到项目完整、内容真实、金额准确。
    第三十四条 发票、收据做到手续清、账目清、责任清;使用专柜、专账、专表;防火、防盗、防霉烂损毁、防虫蛀鼠咬、防丢失;严禁相互转借、转让,不得擅自处理空白联和其它质量残次的无效联。
    第三十五条 银行票据明确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设置登记簿进行记录。
    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照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资产实行“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监管体制。
    第三十八条 严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工会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资产有关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办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依法对工会资产进行登记,加强对工会行政性资产的产权管理,防止工会资产流失。
    第三十九条 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对工会行政性固定资产、库存物品等进行登记、核算、管理和处置。
    第四十条 严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县以上工会占有使用土地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工会行政性土地用途变更事宜。
    第四十一条 严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年度统计暂行办法》和上级工会有关资产统计的要求,做好本单位、本地区、本行业工会行政性资产的统计汇总工作,按时上报工会行政性资产年度统计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四十二条 严格按照《工会法》、《企业破产法》、《物权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破产企业工会资产的处置意见,做好本地区、本行业范围内破产企业工会资产的处置工作。
第四十三条 工会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应严格履行中华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有关政策规定的程序。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整理归档。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四十六条 会计档案保管年限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销毁并填写销毁清册,做到手续完备。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省总工会财务资产部负责对市(地)总工会、省产业工会和省工会所属事企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考核;市(地)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考核县级工会、所属事企业单位以及所辖基层工会财务管理规范化,省总工会财务部门组织复核。
    第四十八条 市、县级、产业工会根据省总工会制定的《黑龙江省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考核标准》(附件1),填报《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考核申请表》(附件2),经省总工会审查,凡总分达到85分及以上的,确认为“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单位”,颁发由省总工会统一印制的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满后,由省总工会财务部门负责复查,复查合格的更换证书。
    第四十九条 乡镇(街道)工会和基层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由市、县级、产业工会参照《黑龙江省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考核标准》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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